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51号 1999-07-08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贯彻意见如下:
一、各地应按总局通知精神,认真对照现行增值税有关征免税和征税环节等规定,对目前生猪生产流通的增值税管征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并以此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重点从收购、销售环节着手,严格依法加强对屠宰厂、肉食加工厂等外购生猪收购、屠宰、加工、销售单位的增值税的管征,并对符合免税条件规定的生猪生产企业进行确认并登记造册。
二、各地(市)局应于7月底以前,将检查、整改情况以及现行管征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局。
附件:国税发[1999]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