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流〔1999〕0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24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给江苏省国税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295号)称:“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
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
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希知照。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给江苏省国税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295号)称:“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
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
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希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