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流〔1999〕0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7-14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0]191号批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抄件略称:“卫生防疫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0]191号批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抄件略称:“卫生防疫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