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15]214号 2015-5-10
贝云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份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1月24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规定,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有效期限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三)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四)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实行。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规定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再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