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核定及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价〔2002〕商661号 2012-12-27
贝云提示——依据闽价商[2015]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的规定精神,现将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核定及免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核定问题:省电网直供营业区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为0.10元/千瓦时;各趸售县(市、区)电力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由各设区市物价局根据省物价局批复的各趸售县(市、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中核定标准会同级国税部门后具体下达。
二、对于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各地国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421号的规定精神,给予免征增值税。各供电单位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