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闽价商〔2015〕8号 2015-01-16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计提范围为居民生活用电量(含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电量、下同)。
二、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计提标准统一为0.09元/千瓦时。
三、为保证农村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同意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对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统一核算,在地区间统筹分配使用,拟定具体管理办法后向省物价局、省国税局报备。
四、各供电单位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原《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税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核定及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商661号)同时废止,各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16日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