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全市相关行业个人所得税定额征税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梅地税公字[2011]002号 2011-11-29
贝云提示——依据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重新调整全市相关行业个人所得税定额征税标准的公告》(梅地税公字〔2011〕2号)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1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营造和谐公平的税收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对我市相关行业个人所得税定额征税标准作出如下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一、按定员定期定额或经营数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标准:
(一)个体医生、承包医生(包括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和各种医疗机构的承包或挂靠医生)按区域分档定额征收所得税:
1.位于乡镇区域范围内(含农村管理区)的医生,每人每月个人所得税定额为30元;
2.位于县城范围内的医生,每人每月个人所得税定额为50元;
3.位于市区范围内的医生,每人每月个人所得税定额为80元。
各征收单位应根据医疗诊所的经营地理位置,实际医生人数,从事的医疗项目,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从业人数,费用支出等情况具体核定到户,每个诊所、门诊部、医疗站的医生人数不得少于1人。
(二)个体肉贩:
1.生猪肉贩:按销售的生猪数量计算征收,每销售一头生猪计税标准6元;
2.牛肉贩:按销售的菜牛数量计算征收,每销售一头菜牛计税标准10元;
(三)烹饪专业人员(厨师):
酒店、饭店、宾馆等较大规模的饮食服务企业,厨师应按实际人数确定。如按实际人数核定有困难的,按经营的厢房数核定:10个(含10个)厢房以下的,核定厨师不得少于1人;超过10个至20个厢房的,核定厨师不得少于2人;20个厢房以上的,核定厨师不得少于3人。每个厨师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定额为50元。
二、原《关于重新调整和明确全市所得税带征率问题的通知》(梅地税发〔1998〕0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