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综〔2014〕75号 2015-03-11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停征、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征地管理费等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1)。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2)。免征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省级立项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取消、停征、减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和注销手续,并到原领购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减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
1.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4.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附件1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