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6]229号 2006-09-15
贝云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配合全省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的顺利运行,规范管理,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期限仍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二、对纳税人自行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其纳税申报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期限规定为按月或按季缴纳的,纳税申报时间为纳税期限届满次月的1-10日;
(二)纳税期限规定为每半年缴纳一次的,上半年的纳税申报时间为4月1-10日,下半年的纳税申报时间为10月1-10日;
(三)纳税期限规定为按年一次缴纳的,纳税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10日。
相关政策——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