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区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柯桥、上虞地税局,市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市区(指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下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精神,现就市区个人临时经营使用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市区临时经营使用发票的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和利息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按实征收;
(二)对个人取得的其他生产经营所得(不含个人房产转让及租赁所得),按照2%的附征率核定征收。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市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 |
5 |
商业 |
5 |
交通运输业 |
8 |
建筑业 |
8 |
娱乐业 |
20 |
饮食服务业 |
10 |
房地产开发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