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涉税业务“免单”和“免填单”服务的通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10号 2014-9-4
贝云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涉税业务“免单”和 “免填单”服务的通告,本通告自2015年10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效能,实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的目标,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4年10月1 日起,在全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推行部分涉税事项“免单”和“免填单”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目的
通过在税务登记、证明管理类等部分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推行“免单”和“免填单”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服务效率,做到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二、推行原则
推行“免单”和“免填单”服务,须坚持合法、简便、可控三项原则。合法,即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前提;简便,即既要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又要减轻基层地税人员的负担;可控,即法律责任的可控,要能够清晰划分当事各方的法律责任,使相关事项的法律效果不变。
三、推行“免单”及“免填单”服务的范围
(一)“免单”服务的业务范围(2类2项)
纳税人办理以下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申请表格,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件(详见附件1),即可按规定程序办结该涉税事项。
1.税务登记类:税务证件遗失补办;
2.证明管理类:申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二)“免填单”服务的业务范围(2类2项)
纳税人办理以下业务时,不再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件(详见附件1),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依托海南地税税费征管信息系统打印出一式两份申请表格,经纳税人(经办人)核实后由纳税人(经办人)签字确认,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该涉税事项。
1.税务登记类: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2.证明管理类: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在办理本条(一)、(二)项所列业务范围的涉税事项时,属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涉税业务,如经办人是纳税人本人,不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如经办人不是纳税人本人,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办理属单位纳税人的涉税业务,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索取《授权委托书》或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下载区-表证单书模块自行下载。
四、本通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涉税事项“免单”和“免填单”服务通告的解读
2.授权委托书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4日
附件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涉税事项“免单”和“免填单”服务通告的解读
一、什么是“免单”和“免填单”服务?
答:(一)“免单”服务:即对于部分涉税事项,纳税人不需要提供申请表格,直接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件,即可办结该涉税事项。
(二)“免填单”服务:即对于部分涉税事项,纳税人不需要填写申请表格,直接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通过海南地税税费征管信息系统打印出申请表格,再由纳税人(经办人)核对签字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该涉税事项。
二、推行 “免单”和“免填单”服务的目的是什么?
通过在税务登记、涉税审批等部分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推行“免单”和“免填单”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服务效率,做到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三、推行“免单”和“免填单”服务的原则是什么?
推行“免填单”服务,须坚持合法、简便、可控三项原则。合法,即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前提;简便,即既要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又要减轻基层地税人员的负担;可控,即法律责任的可控,要能够清晰划分当事各方的法律责任,使相关事项的法律效果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