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4]1号 2014.1.6
市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汇缴面、差错率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落实总局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办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指导意见》(青地税发〔2009〕202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现就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汇缴对象,全面纳入汇算清缴申报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将于2014年开始在全国税务系统实施绩效考核,其中要求汇算清缴面在98%以上,差错率在2%以下。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公告》等有关规定,我局所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在2013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亏损,均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度尤其要加大以下两类纳税人的申报管理,确保法定期限内完成汇算清缴申报。
一是在我局鉴定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二是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且鉴定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和事业单位。
二、制定完善方案,多方式开展税收宣传辅导培训
各单位要在充分汲取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深入总结,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办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汇算清缴实施方案,在汇算清缴的各工作阶段精心安排和部署好有关工作。
各单位要重视宣传辅导培训工作,对内要抓紧干部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培训辅导,提高干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对外要充分利用12366热线、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税企连线等各种形式开展有效、便捷的政策宣传、解疑释惑、申报提醒、风险提示等工作,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掌握操作流程和明晰汇缴职责。尤其是要根据所辖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汇算清缴辅导,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分支机构、新办企业、股权投资企业、金融企业、重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搬迁企业、享受优惠企业、连续微利、亏损企业等进行个性化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理解政策,提高纳税人准确申报的能力,减少、消除差错,不断提升汇算清缴申报质量。
三、加强备案审核,做好涉税事项的报备审核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特殊重组、政策性搬迁收入、国企工资限额、境外所得抵免、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递延计入应税收入、债务重组收入均匀计入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项目的申报、备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青地税发〔2012〕49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11〕41号)、《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0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青地税二函〔2013〕19号)等文件要求执行。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特殊重组业务、税收优惠项目等,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自行适用特殊重组处理办法或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凡是纳税人有关审核类(自行申报类)项目资料提供不全的,或者备案类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引进中介机构,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
近几年的汇算清缴工作中,我们要求纳税人年度申报时提交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借助第三方力量,将审核关口前移,对于提高汇缴质量和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为此,各单位要继续坚持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汇缴申报中要求纳税人(青地税函〔2009〕5号文21条规定的特殊纳税人除外)提交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尤其是对汇总纳税企业、房地产企业、股权投资企业、非银行保险金融企业、重组改制企业、股权转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等,确保其提供合格的汇缴鉴证报告。
同时各单位要加大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的审核力度,保证鉴证报告质量。对于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导致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再接受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并及时向市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