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20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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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附件1“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流程”中第2~5项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工作,现发布本次集中办理所涉及的征管业务流程。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附件1中第3项、第4项、第6-15项、第17项、第24-26项、第34项、第37项、第38项、第55-63项、第67项、第69项业务流程同时废止。对于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区(分)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10]51号)中规定的有关税源管理科的工作内容,调整到办税服务厅。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流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