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3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14号 2013-08-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规定,国务院取消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以及“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现将取消的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办理方法公告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新管理办法 |
1 |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 取消 |
2 |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 纳税人提交《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备案表》和票样,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办税服务厅科长岗复核,2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印制文书。 |
3 |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另行公告验证和换证)的核准 | 另行公告 |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