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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05]82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51

京财税[2005]8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19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执行。
    一、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办理免税手续时,需报送由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业许可或行业审批等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同时分别抄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助办理。
    三、对纳税人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申报。
    四、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2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符合免税政策规定,已经交纳税款的,予以退税。
    六、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各区县及时上报市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财政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现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见附件。
    二、 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四、 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 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七、 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 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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