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总工会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冀工发[2005]15号 2005.6.24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年来,我省各级工会组织在收缴企事业工会经费中出现了一些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比如:有的单位没有依法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有的单位虽计提了工会经费并列入税前成本,但没有依法向工会拨缴,没有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虚列成本支出;有的单位计算工资总额没有执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漏计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这些问题,违背了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侵害了职工群众的利益,必须予以纠正。今年以来,我省石家庄、承德等市先后实行了由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了严肃《工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规范工会经费的计提和拨缴,我省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检查力度;加大对《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使用的检查力度;加大对工资总额正确计算的检查力度,督促各单位依法列支成本,保证工会经费依法拨缴。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