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发〔200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30
各省辖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独立管理经费的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省直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2004)29号文件规定征收工会组织建设筹备金,可凭征收部门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配合工会组织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把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纳入税务机关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已经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手续,切实加强工会经费征收管理。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