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及有关业务用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331号 2005-12-26
局属各单位:
1997年4月,我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了《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该类发票主要用于企业、部门之间非应税项目的资金往来结算。但据税务征收和稽查部门的反映,近年来,纳税人存在擅自扩大《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范围,将其视为“免税发票”,以及取得应税收入开具《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不申报纳税的情况。
为适应税收业务需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堵塞漏洞,保证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取消《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及有关业务用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2006年1月1日后开具的《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视为无效。
二、取消《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后的有关业务衔接问题:
(一)对单位、个人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属于税法规定应征、免征及暂不征收营业税项目的经营收入(含各种涉税收入的价外收费),应使用该营业项目设置的种类发票。
(二)对有关部门取得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非税收入,应根据财政部门管理的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者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对纳税人发生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的业务往来结算,应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以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不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税务处理的实施意见》(穗地税发[2005]276号)中“合法、有效的凭证”的相关规定为用票依据。
三、取消《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后,《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开具范围仍按《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4]21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在2006年6月底前,对业户领用尚结存未用的《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进行核销。
五、以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