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巨龙实业有限公司注销后资产变更涉及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1]214号 2012.5.13
万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房地产变更涉税问题的请示》(万宁地税发[2011]47号)收悉。海南巨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巨龙公司”)为上海浦东新区巨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巨龙公司”)于1995年出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海南巨龙公司注销后,其名下资产(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所涉及的营业税问题,经对所附材料凭证审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海南巨龙公司注销时主管税务机关已对其进行税务清理并出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书》,该公司注销后将资产变更至股东(上海巨龙公司)名下的,属于股东收回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王骏点评——类似解释很少见,将股东注销收回房产理解为是原投资行为的反向。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海南巨龙公司注销后将资产(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变更至非股东名下的,属于销售房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税目适用5%税率征收营业税。
【王骏点评——正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剩余财产应转至股东名下,如果转移到非股东名下,则不再是为原投资行为的反向,而是确认其间包含了一次房地产转让。我们理解,如果是在公司清算之前转移到非股东名下,则属于巨龙实业的房地产转让。如果是在清算完成之后转移到非股东名下,则属于巨龙实业股东的房地产转让。在纳税主体上有一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