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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2009]1013号 关于政府机关食堂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5:47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机关食堂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2009]1013号     2009.10.13

你局《关于明确省市机关食堂涉及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海口地税发[2009]249号)收悉。关于省、市级政府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内设食堂、餐厅有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条规定,机关单位内设食堂、餐厅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属机关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二、机关单位食堂、餐厅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管理后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单位食堂、餐厅外包后,凡以机关单位名义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不征收营业税;否则以其承包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征收营业税。

三、机关单位食堂、餐厅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机关单位食堂、餐厅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属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无动产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ttxx123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机关食堂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琼地税[ 2009]1013   二、机关单位食堂、餐厅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管理后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单位食堂、餐厅外包后,凡以机关单位名义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不征收营业税;否则以其承包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征收营业税。
不是“不征营业税”,应“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如果对外营业纳税义务人是机关单位,这样理解对吗?此条或许还有其他理解.....

从下面政策中应该是对机关单位收取的承包费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haihan235: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营业税纳税人范围的规定。
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新营业税实施细则主要变化点是:取消了过去将单位分为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分类方法,明确单位内设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之所以要作这个修改,是因为依据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不独立核算单位内部之间提供应税行为只要发生价款结算就应该征收营业税。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60号)文件进行修订,该文件解决了内部机构对内服务征税不合理问题;但同时又带来新问题,就是很多单独纳税的分公司为总公司和其他分公司提供应税行为,由于属于法人单位内部提供行为而不征税,造成了与其他单位税负不公的问题。
基于这些考虑,这次我们在修订条例细则的时候,既要解决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作为纳税人的问题,也要处理好对这些单位内部发生行为不纳税的问题,所以提出了除单位内设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外均为营业税纳税人。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单位内设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
这个规定在理解上我们要把握好以下两点:
(1)必须是内设机构。
所谓内设机构,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由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
(2)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
2、两种例外情形。
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属于例外情形。

ttxx1234:
我也看了释义,但好象还是解答不了我的问题?请再给予指点?
比如某公司机电处将设备租赁给下属分公司,机电处是否就是“单位内设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取得的租赁收入不缴营业税

haihan235:这个还不明白我也没有办法。没有一定的合同法和工商法规知识是理解不了的。学习税法,光看税法条款是远远不够的。

ttxx1234:能否就“机关单位食堂、餐厅外包后,凡以机关单位名义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不征营业税是指机关单位,还是承包人?
从下面政策中应该是对机关单位收取的承包费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jmmail:我觉得应该这样来理解:
第一,行政机关是不是纳税义务人。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行政机关是可以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二,行政机关的内部食堂是不是纳税义务人。新的营业税条例细则确定的标准是,要不要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已经明确规定分支机构、分公司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要办理税务登记。这说明行政机关的职工食堂只作为内部职工的福利部门是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因此也不是纳税义务人。但如果内部食堂承包是以机关的名义对外经营,那么纳税义务人是行政机关,如果内部食堂承包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那么承包人就是纳税义务人。
第三,从琼地税[ 2009]1013号文件的表述来看,仅仅是说机关食堂委托给其他人经营管理,是不太准确的。如果承包人只对机关服务不对外经营,那么可以不征营业税。如果承包人既对机关服务又以自己的名义或机关的名义对外经营,那么就应该征收营业税,而且如果是以机关的名义对外经营,行政机关也是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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