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南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请示》的批复
青国税函[2004]395号 2004.10.14
黄南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请示(黄国税发〔2004〕153号)”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将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定期定额”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纳税期限确定为“半年”;
对达到起征点,但地处偏远、且不便于按月征管的个体“双定”户,仍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86号)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