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6〕1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21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户有关征税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6〕255号)悉。经研究,现就个体双定户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的当月,其实际经营天数不足或超过15天的应如何征税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个体双定户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的当月,如果实际经营天数不足15天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征税。
应纳税额=月定额÷当月实际天数×实际(生产)经营天数。
二、个体双定户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的当月,如果实际经营天数超过15天的,按月定额全额征税。
此 复 抄送: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