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表证单书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179号 2009.11.27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表证单书的通知》(鲁地税函[2009]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里填报《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审核后为纳税人在“大集中”系统中办理纳税鉴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可不必为纳税人每年办一次纳税鉴定。
二、实行网上申报的独资合伙企业可在每年的汇缴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一次纸制的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三、实行网上申报的独资合伙企业具体申报方式另行通知。
四、鲁地税函[2009]118号文件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单位自行到税务票证印刷所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