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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发[1995]7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5:34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地税发[1995]71号      1995-08-08

  贝云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转发政策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该文等七条新房与是新房的界定问题,经研究做如下补充规定: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为新房。凡已经使用的房产,不论其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如何,一律为旧房。

  附件:财税字[1995]48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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