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79号 2004.4.16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可参照执行。
二、在我省补充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和标准明确以前,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我省补充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和标准明确后,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在税前扣除。
三、《通知》第十条所指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标准,按当地市、县政府规定的发放办法和标准确定。
四、企业依据电信部门的发票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