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3]280号 2003-12-22
贝云提示——
1.依据大国税函[2009]37号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本文废止内容第2条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
2.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1.依据大国税函[2009]37号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本文废止内容第2条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
2.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1、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主管国税局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2、[条款废止]对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企业应制定发放办公通信费管理办法并报主管国税局备案,在总额不超过人均100元/月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