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合国税函[2009]172号 2009.8.4
各县、区局:
现将安徽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白酒消费税相关政策规定和具体管理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该行业消费税的政策宣传,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
二、市局成立以牟建波总会计师为组长,流转税处有关同志为成员的白酒消费税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在9月底之前完成对我市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的白酒以及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香料、果汁、药材等配置或泡制的酒,是否依照适用税率征税;从量征收的税款是否足额申报缴纳;纳税人委托加工的白酒委托方是否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用于广告、馈赠及自产自用等白酒是否按规定征税;纳税人外购酒及酒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是否按规定停止抵扣税款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征管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各县、区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白酒消费税纳税人进行清理和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对正常申报的纳税人要在实地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实管理办法》核定上报各品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严格申报管理和纳税评估,并跟踪有关价格变动及时上报调整最低计税价格;对帐证不全的小酒厂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采取核定征收。
四、在整个白酒消费税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法措施、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等。对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中查补的消费税税款、企业清缴的欠税数额等要认真统计,分别填写《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查补税款统计表》、《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清缴欠税统计表》连同工作总结一并于10月1日前以电子方式(路径:FTP/区县上传/机关处室/流转税处/2009年白酒消费税检查)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