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0-12-09 苏财税[2010]38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承担省、市、县政府储备任务的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接收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粮、油、肉等3钟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在2009年至2010年内按财税[2009]151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商品储备企业办理免税手续时,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以下材料:
(1)与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2)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或凭证;
(3)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免税收入、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收入、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