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决定[全文废止]
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10-29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23日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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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州局对进一步加强我州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作出如下决定,请遵照执行。
一、预征范围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
二、预征对象
除经济适用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应实行预征。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三、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和预收房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一)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单纯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建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
五、纳税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预收房款),应在次月15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我州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为3%;非普通住宅为3.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5.5%。
七、全州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国税发〔2010〕53号通知精神及我省、我州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我州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要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情况及时以简报、信息等形式上报州局,以便上级机关适时掌握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情况。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0第3号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2.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3.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