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项,核定营业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核定营业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如下: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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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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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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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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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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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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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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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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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邮电通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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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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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化体育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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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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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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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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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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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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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转让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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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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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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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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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