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9〕14号 2009.2.10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请结合各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企业间的关联业务往来日益增多,有的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规避税收,扰乱了经济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加强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是当前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全面采集企业间的关联业务往来信息,是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实行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的具体体现。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认真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加强对《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报送情况的管理,充分运用报告表中的相关信息,提高关联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二、几项具体工作要求
(一)实行查账征收、有关联业务往来的居民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关联业务往来管理模块正在开发,将纳入省局大集中征管系统。在该模块正式启用前,各地办税服务厅前台人员可受理企业纸制报告表,待该模块正式启用后,再进行人工补录。
(二)各地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好对《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企业按规定准确、全面地填报相关内容。
(三)各地要结合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评估工作,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写的内容,进行比对分析,发现疑点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按有关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对重大案件,可报市局或省局实施稽查。
(四)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对按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企业,要逐户逐项通过国际税务管理岗位逐级报送省局。
(五)《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六)大集中征管系统中关联业务往来管理模块启用后,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可通过查询系统寻找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业务,据以确定反避税调查对象。
三、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法律责任
有企业关联关系或非独立交易行为的企业不据实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由各市自行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