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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2009]5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6:28

京地税企[2009]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2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8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申报时间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按征收方式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年报,2009年季度申报时启用季报。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国税函〔2008〕44号印发)修订后的表样,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
    三、上述报表使用A4型纸,由各地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自行印制。
    四、各地应加强对上述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做好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非居民企业准确填报报表。执行中若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ОО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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