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鲁地税发〔2008〕103号——————————————————————————————— 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为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统一部署,结合“五清查”工作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09年度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范围?(一)“五清查”企业省局“五清查”工作确定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转移管理归属企业、补提类税金清查等重点检查对象。(二)重点税源企业2008年列入省、市两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大中型企业。重点是税源管理漏洞多、增收潜力大以及三年以上未进行系统检查的大型集团公司。(三)重点行业1、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2、建筑安装业。(四)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各市在确保完成总局、省局确定的上述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前提下,可结合当地税源结构和征管重点,自行组织对当地征管基础薄弱、宏观税负偏低以及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发案率高、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的其他行业或重点地区进行专项整治,并报省局备案。二、专项检查年限(一)省局“五清查”确定的重点检查企业,检查年限按省局《关于开展“五清查”工作通知》(鲁地税发[2008]73号)规定执行。(二)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企业检查2007至2008年两个年度地方税收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三、专项检查组织分工各级地税机关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稽查、法规、税政、征管、人事、政工、纪检、纳税服务、信息中心等部门为成员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统一设在各级稽查局。(一)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并直接组织对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或组织复查。(二)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法律、法规咨询,组织对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以及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并依据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做好执法管理、责任追究等工作。(三)税政、征管部门。负责税收政策的业务指导、咨询以及发票鉴定等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四)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专项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借调借用,为各级稽查部门实施交叉检查、上对下抽查检查人员借调、考评、奖惩等提供组织保障。(五)政工部门。负责税收专项检查的成果宣传报道及典型案件曝光工作。(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专项检查工作中的廉政教育、税务监察和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并联合法规、稽查对查结案件进行复查。(七)纳税服务中心。负责通过“12366”纳税服务系统受理纳税咨询、转办投诉举报等涉税事项。(八)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大集中”稽查管理模块运用及电子查账的技术支持。四、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一)“五清查”企业“五清查”企业检查应作为专项检查的重中之重,优先安排检查计划,具体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按照省局《关于开展“五清查”工作通知》(鲁地税发[2008]73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