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8]323号 2008-12-04
贝云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新申报表”)落实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新申报表既是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各局要根据本局实际情况精心安排,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新申报表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新申报表的落实工作涉及所得税、征管、信息中心等多个部门,各局要统筹安排、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确保2008年企业年度申报工作平稳运行。
三、各局要结合市局的工作安排,及时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一)强化纳税服务意识,扎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各局应在2009年1月1日前将实施新申报表的通知在征收大厅明显位置公告(公告样式见附件),并及时将新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发放给每一位纳税人。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网上公告、培训会、座谈会等多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服务工作。各局要采用有针对性的服务方式,对重点税源纳税人可实行一对一辅导、对一般纳税人可实行集中宣讲培训、对日常征管中问题较多和财务核算薄弱的纳税人可实行重点辅导等,使每个纳税人了解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口径和要求,切实提高新申报表填报质量,保证新申报表推行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加强对内培训。各局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税务干部进行新申报表的培训和学习,使税务干部准确掌握新申报表的架构以及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深入理解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切实提高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水平。
四、积极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工作。为保证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准确性,提高基层征收工作效率,市局正在积极组织开发新申报表的申报软件。各局所得税、征管、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认真做好电子申报软件推行的准备、培训、服务等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申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申报软件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新申报表部分逻辑关系和填报口径明确如下:
(一)对于一般企业,新申报表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的表间逻辑关系修订为:第2行=附表二(1)第2行+附表二(1)第7行;
(二)一般企业在填报《收入明细表》(附表一(1))时,如果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为本表4种形式之外,应填报本表中第12行“其他”;
(三)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附表一(3))的纳税人,其发生的免税收入有关数据在本表第9行“其他收入”填报;
(四)一般企业在填报《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1))时,如果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为本表4种形式之外的,应填报本表中第11行“其他”;
(五)《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对于第18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表间逻辑关系的表述“当主表23行为负数时:且23行负数的绝对值小于附表三第18行第4列,则附表三第18行第4列=附表五第39行=主表23行负数绝对值”,修订为“当主表23行为负数时:且23行负数的绝对值小于附表三第18行第4列,则附表三第18行第4列=附表五第39行=主表第21行—主表23行负数绝对值”;
(六)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凡发生上述情况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以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的2007年度纳税申报表上载明的数据为准确认,并在《企业所得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四)的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