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函〔2008〕2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26
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伊春、七台河、绥化、大兴安岭地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6〕179号)的相关规定,省局组织对2008年度森工综合利用产品进行了检测,现将检测结果下发给你们,请依据检测结果办理退税事宜。 附件:2008年森工综合利用产品检测合格产品名单 2008年森工综合利用产品检测合格产品名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