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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发[2008]11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法援助制度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32

青国税发〔2008〕1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0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青国税发〔2008〕11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法援助制度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加强行政监督,妥善解决涉税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市局决定建立税法援助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法援助制度

税法援助制度是我局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拓宽纳税人涉税争议救济渠道而建立的一项以协调、调解为主要工作方法的制度。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纳税人与国税机关发生涉税争议时,可以要求国税机关对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释明,对有关争议予以协调。国税机关受理申请,及时协调纠纷、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当事人申请税法援助,不影响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时效不因申请税法援助而中止。

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定案的,不在税法援助范围之内。

税法援助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不中止执行。主管国税机关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认为有必要中止执行的情形除外。

二、税法援助的范围

下列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纳税人与国税机关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国税机关提供税法援助: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四)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五)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审批减免税、出口退税;

2.抵扣税款;

3.退还多征税款;

4.颁发税务登记证;

5.开具、出具完税凭证、查封清单、扣押和罚款收据、外出经营管理和完税证明等;

6.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六)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七)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八)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

(九)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十二)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廉洁勤政等有异议的,不在税法援助范围之内。

三、税法援助的途径

(一)各级国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法援助申请的受理、办理、解释等具体工作。

纳税人申请税法援助的,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提出申请。

纳税人与青岛市国家税务稽查局发生涉税争议,可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处提出税法援助申请。

向主管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及市局稽查局审理处(以下统称政策法规部门)申请税法援助后仍有异议的,可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税法援助申请。

(二)申请税法援助的渠道和方式(见附件1)

1.到国税机关办公场所申请。可直接到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提出税法援助申请;

2.电话申请。拨打服务热线12366申请税法援助,由12366服务中心转至有关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办理;也可以拨打有关国税机关法规部门电话申请;

3.网络申请。可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www.qd-n-tax.gov.cn点击“税法援助”(2008年9月开通);

4.信函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发送传真等方式申请。

四、税法援助工作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纳税人通过上述途径提出税法援助申请,属于税法援助范围之内的事项的,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启动税法援助程序,由指定人员即时受理申请,听取陈述,留存相关证据资料,登记《税法援助登记簿》(附件2),做好相关记录(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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