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8〕1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06
各区、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为20%;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为3%。
二、各单位要及时组织业务人员学习文件精神,辅导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居民纳税人正确填报纳税申报表,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各单位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工作,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二○○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