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青国税发[2008]101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49

青国税发〔2008〕1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07

 

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8〕101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计利润率的确定

(一)我市各类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按开发产品的类别分别确定为:

1.经济适用住房:3%

经济适用房实质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普通商品住房:20%。

专指《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8月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所规定的普通商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销售给中等收入家庭的商品住房。

3.一般商品住房:25%。

一般商品住房是指完全市场化运作建设的商品住房。

4.商业网点房:30%;

5.别墅:40%;

单户单体单栋同时配套建有庭院、车库的住宅类开发产品视同为别墅。

6.其他开发产品(包括写字楼、工业厂房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20%

(二)开发企业位于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区域内属于“一般商品住房”、“商业网点房”、“别墅”产品的,在上述各类开发产品预计利润率的基础上可以下浮5个百分点,具体由五市国、地税局商定后,分别报青岛市国税局和青岛市地税局备案。

(三)对同一开发项目(成本核算对象)中含有不同类别开发产品的,应按上述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别计算预售收入预计利润,计入利润总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申报问题

采取据实预缴方式预缴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会计制度核算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对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并入利润总额计算所得税。

对已按照原有办法进行一季度纳税申报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开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所得税时,须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附送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或《普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规定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非普通商品房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特 急

国税函〔2008〕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