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18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6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10 |
娱乐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
二、对于应税所得率调低的建筑业纳税人,市局将通过后台统一调整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会自动适用新的应税所得率。
三、对于原核定为“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行业的纳税人,市局将根据纳税人所属行业统一调整为“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和“交通运输业”,并相应调整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会自动适用新的应税所得率。各单位在日常管理和纳税人申报中如发现应税所得税率适用错误的,应及时进行纠正。
四、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发新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之前,核定征收纳税人相应的管理均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各单位直接与印刷服务中心联系索取新表单。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