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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税[2008]4 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05

鲁财税[2008]4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28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忿局 《 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行 〔 200 7 〕659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要按照鲁财税 〔 2006 〕 33 号文件件规定,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并由财政部门按照税款入库级次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二、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向保险机构支付手续费,并加强监督和管理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按原标准向保险机构支付手续费的,应按通知规定标准予以补足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07〕6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确保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规定,现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

  二、保险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要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如实报送有关信息。

  三、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管理。

  四、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向保险机构足额支付手续费。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向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保险机构支付手续费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补足手续费。

  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将对手续费标准进行审核,并根据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收入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成本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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