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11]99号 2011.11.16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11]99号 2011.11.16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