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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发[2007]428号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24

 京民社发[2007]4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07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对社会团体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社会团体的情况,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团体自身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念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要求,以规范社会团体章程为核心,以健全组织结构为重点,以完善规章制度为手段,以增强服务功能为目标,使之成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规范化建设的内容
    (一)规范社团章程
    社团章程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宿舍公共复兴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团章程就反映会员的共同意愿,体现会员共有、自我管理、民主办会、共同监督的原则。体现服务会员、服务行业(专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的宗旨。
    (二)健全组织机构
    1、会员
    会员是社会团体存在的基础。会员数量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员条件应符合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业协会的会员数量应符合政府关于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只吸收单位会员。
    会员应享有选举权、被 选举权、接受服务、提出建议、行使监督等基本权利;会员应履行遵守社团章程、纪律、行规、交纳会费等基本义务。
    社会团体要严格入退会程序,只有办理了入会手续并履行义务的会员才能行使权力。
    2、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通过会员大会行使权利、实现意愿,对社会团体的事务进行管理。会员数量较多时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要社会团体制定的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会员大会的职责和权利由社团章程规定。
    会员大会一般每届2-4年。
    3、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社会团体的日常工作。理事会的条件由社团章程规定,数量按会员或会员代表的比例确定。一个会员单位只能产生一名理事,但社团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理事会的职责由社团章程规定。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任期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
    理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事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逐步实行差额选举。
    4、监事会
    监事会是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应由理事之外的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得法律或财会知识的3人(含3人)以上单数会员组成。
    监事会的职责由社团章程规定。
    5、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6、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是理事长(会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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