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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7]127号 关于优化发票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51

深国税发〔2007〕1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15

各区、分局: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优化供售服务,强化后续税源监控,适应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市局针对近几年发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CTAIS的发票管理业务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整体的优化,为配合发票管理优化项目上线,现决定从2007820日起,对若干发票管理业务规定及流程重新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简化发票审批

()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CTAIS系统将在其完成增值税税种登记的同时,自动核定商品销售发票(以下简称商销发票)或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以下简称加工发票)百元1本。纳税人如需调整发票种类或数量的,可以另行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行政许可-票种核定》文书。

()小规模纳税人开业登记3个月后,或双定户纳税人在其《定额核定通知书》发放销号后,由CTAIS系统根据“以税控票”规则自动核定其商销发票或加工发票用量。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和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满6个月后,由CTAIS系统根据“以税控票”规则自动核定其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用量。

()上述纳入“以税控票”规则控管的纳税人,如系统自动核定的发票用量无法满足其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行政许可-超限量审批》文书。小规模纳税人及双定户也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如纳税人发票用量较大,根据“以税控票”规则核定的用量长期无法满足其经营需要的,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可以通过《取消以税控票资格申请审批》文书取消其“以税控票”资格,而且可以同时在该文书中重新核定纳税人的发票种类及用量。如需恢复“以税控票”资格,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可以通过《恢复以税控票资格申请审批》文书恢复其“以税控票”资格。

()CTAIS申报监控系统识别为“申报异常”的纳税人,系统将暂停其“以税控票”资格,并由各单位纳税评估岗在当月内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人在评估期间可以按原月限量购买发票;评估结果为正常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恢复其“以税控票”资格。

()针对上述以税控票业务规则的调整,市局重新制定了《以税控票业务规则》(见附件1)200791以后,各单位应通过OA访问ISO9000专栏的“ISO9000文件库”—>ISO9000质量体系文档系统”—>“市局”—>“票证中心”,查阅《以税控票业务规则》的最新有效版本。此规则出现局部修改时,市局将不再正式下发文件,而是直接维护ISO9000专栏中的文档,更新版本号并告知各单位。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要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的,不再进行文书审批,其专用发票当月限量领购并使用完毕后,应先到防伪税控抄税岗办理抄税手续,然后直接到发票供售窗口按当月已开发票总金额4%预缴税款后购买不超过原月限量的发票用量。

()纳税人在办理防伪税控资格认定时,CTAIS系统自动为纳税人核定其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大开票面额为万元,如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大开票面额,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最大开票面额变更申请审批(普通发票)》文书,由税源管理科科长终审。

()《税务行政许可-最大开票面额变更》文书的审批结果中增加了“是否退回结存发票”的审批项目,对于调高最大开票面额的纳税人,应要求其先到发票供售部门缴销结存的空白专用发票,面额调整完毕后再重新发售专用发票。

(十一)取消《发票丢失被盗申请审批》文书。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的,应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直接到发票供售窗口登记备案并接受处罚。

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二手车销售发票,或者填开错误但无法从公安机关和车购办取回所有联次的,允许发票开具方在联次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一张与原开发票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相同的发票,不重复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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