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7〕19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6-2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注释:第六条第三款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
附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办法》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注释:第六条第三款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
附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