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5〕15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6-0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加强征退税业务衔接,优化服务质量,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注释:
条款失效:
第十条第一款失效,参见国税函〔2007〕1150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
第二十一条“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随新增值税政策的出台失效;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