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342号
直属税务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直属税务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免抵退税的审核工作,并将半年和全年试点总结报告及《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分别于2007年7月5日前和2008年1月5日前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市局汇总后将上报总局。
2007年6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底,根据前期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的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对试点企业名单进行了调整,同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为保证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实行免抵退税试点工作,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945号文件的规定,审核、审批列名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免抵退税申请,确保相关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无误,并密切关注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特点和变化。?
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保证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免抵退税试点政策的贯彻落实,做到工作针对性强、管理有效、措施到位。? 三、做好总结上报工作。要搞好总结,及时发现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请各地于2007年7月10日和2008年1月10日前,分别将半年和一年的试点情况、工作建议和《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见附件)电子文档上传到税务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