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5〕1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18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56号)精神,对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需将自产出口货物与外购出口货物分别做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对外购产品单独申报。
二、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税。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其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