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此文只发电子文件)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国家税务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进行核定(以下简称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国税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国税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负责组织增值税、消费税的定额核定工作。
国税机关应当与地税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比例应当在5%以上,具体比例由县级国税机关根据当地该行业、区域纳税户的集中程度、纳税总户数而定,典型调查户数应在该行业、区域中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县级国税机关确定,可按季度、半年或年为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国税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国税机关应当运用定位定税管理信息系统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国税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