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7〕1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2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在若干继承人共同继承房屋遗产过程中,由其中一人继承房产,并由继承房产者对其他继承人给予经济补偿。对其他继承人取得的经济补偿,暂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在若干继承人共同继承房屋遗产过程中,由其中一人继承房产,并由继承房产者对其他继承人给予经济补偿。对其他继承人取得的经济补偿,暂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