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7〕2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6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各地反映,《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国税发〔1997〕18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提供的资料,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资料企业无法提供,影响了认定工作,要求区局重新明确。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各地反映,《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国税发〔1997〕18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提供的资料,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资料企业无法提供,影响了认定工作,要求区局重新明确。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